「原问题及回复」
提问人QYHY19****
提问时间:2011年07月20日
问:某酒店(含餐饮业务)拟销售自制糕点,主营业务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畴,而是营业税纳税人,请问其销售糕点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规定:
一、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上述第二条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9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第二条中‘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修改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做修订。
根据上述规定,酒店销售自制月饼给来酒店用餐顾客的,销售月饼收入应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缴纳营业税。若酒店通过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自制月饼的,销售月饼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
再次回复时间:2011年11月30日
2011年1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该公告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同时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酒店销售向顾客销售自制月饼,顾客在酒店现场消费的,应缴纳营业税;否则,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