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取得不征税的财政补贴收入5000万元,用途为购置大型环保设备,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请问这5000万元应该按10年还是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5年摊入营业外收入?
答:贵公司取得的用途明确为购置大型环保设备的财政补贴收入,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上述文件规定,使用寿命指的是根据设备具体情况确定的使用寿命,不是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即应按10年分配记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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