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租赁某公司的汽车,该公司派来一名司机,但该司机的工资由租赁公司负担,我公司只是负担该司机超时工作的加班费,列入应付工资中。司机超时工作的加班费能否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9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根据上述规定,该司机不是你公司的员工,你公司向其支付的加班费不属于工资薪金,不能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25号)*9条规定,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负担的业务。
因此,租赁公司连司机带车租赁给你公司使用,属于提供“交通运输业”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你公司支付给司机的加班费,实质上属于租赁公司收取的价款,租赁公司应缴纳营业税。你公司应取得租赁公司的发票后,方可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