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金属镁生产企业,大量购进还原罐,取得了增值税发票,虽然每个金额在7000元左右,企业均抵扣了税款。但是这些还原罐使用年限一般在200天,均属于原厂家,在使用中一般使用20天左右就需要把罐退回厂家加锌和镍,大致使用10次左右就不能再使用了。金属镁生产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均开具为还原罐,能否抵扣税款?
答:还原罐如果的确需要金属镁生产企业购买,尽管在使用过程中会出现退回到原厂家加锌和镍,而且该还原罐的所属权归原生产厂家,基本属于循环使用的周转件。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只要金属镁生产企业实际发生了购买支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增值税产品的生产,原则上允许抵扣进项税金。
(山东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