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系油气田企业,成立于2003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2009年由于管理需要,改按产量法计提折旧,并根据储量情况计提了油气资产减值准备,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2009年、2010年产量法折旧额均大于税法折旧规定折旧限额,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时分别做了调增处理,并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
2011年由于产量情况变化,全年会计折旧明显小于税法折旧额,请问:
1、2011年企业是否可以在会计与税法折旧差额内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3、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何操作?
答:1、《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
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第二条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按照暂时性差异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本准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确认,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均应该按照暂时性差异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如果2011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累计期初余额,2011年末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小于期初余额,则2011年应进行转回处理。
如2011年初已累计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由于会计折旧累计大于税法折旧100万元),2011年会计折旧小于税法折旧额30万元,2011年末则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7.5万元(30×25%),2011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17.5万元(反映会计折旧累计大于税法折旧额70万元)。
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7.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5
2、《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年度纳税申报时其会计折旧是否可以进行调整?
参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年度纳税申报时其会计折旧小于按税收规定最低年限计提的折旧,因其会计处理方面并未实际提取,因此不能做纳税调减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年度纳税申报时其会计折旧小于按税收规定最低年限计提的折旧,因其会计处理方面并未实际提取,因此对于企业会计上未实际提取的折旧税法不能申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