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为重庆市企业,销售部门的员工取得一年内一次性的销售业绩奖励,应当并入发放当月工资计算,还是按年终奖除以12个月进行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9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29号)规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人员在一年内一次性取得的销售业绩奖励,可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该办法一年内只能采用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