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居民企业间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否视同股息红利分配,是否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投资方能否同步增加其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税务局是否认可?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被投资企业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属于股票股利性质的分配行为。投资方根据“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规定,对转增的股份确认投资收益;对于投资方,实质上利润分配再投资,这部分转增成本应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
如果此项收入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