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为2600万元,业务招待费为35万元,应如何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金额?超过税前扣除额度的业务招待费如何作纳税调整?须向税务部门提供哪些资料?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6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9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第三条第(二)款扣除类调整项目第7项规定,第26行“6.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比较“本行第1列×60%”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行×5‰”或“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38行合计×5‰”或“本行第1列×60%”两数,孰小者填入本行第2列。如本行第1列≥第2列,本行第1列减去第2列的余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均不填。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按业务招待费发生额计算扣除限额:35×60%=21万元;按营业收入计算扣除限额:2600×5‰=13万元。因此,企业税前可扣业务招待费为13万元,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35-13=22万元。不需要向税务局备案,只要具有真实、合法有效凭据且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则可在限额内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