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天津企业,每月按照一定比例计提年终奖金,该奖金将于2012年1月发放,这部分奖金2011年底是否纳税调整?
答:《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第五条规定,凡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协议的,其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提取而未实际支付的,在当年纳税年度不得税前扣除。实行下发薪的企业提取的工资可保留一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按月计提奖金,并在2012年1月发放。你公司不属于实行下发薪的企业。计提的奖金未在2011年度支付,不能在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天津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