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零售企业的专柜费(展柜费)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由于是品牌经营企业,我公司对于专卖店的形象非常注重,除统一装修风格和材料外,对于店铺的灯光、展柜等都会统一要求,统一购买(定做)。其中展柜是主要部分,展柜的作用一方面是陈列货品,类似于超市的货架,抽屉可放东西,又有家具的作用。我公司认为专柜服务于销售业务,应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知理解是否正确?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零售企业用于销售货物的专柜费(展柜费)、家具、备品,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广东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