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于2004年,其中中方股东出资占比70%,外商股东出资占比30%,A公司成立后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享受了“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2011年,中方股东拟单方面增资,增资完成后,中方股东出资占比85%,外商股东出资占比15%.中方股东增资后的A公司是否不用补缴已免征、减征的所得税税款?
答: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以前按规定已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未发生变化,而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为内资企业,无须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