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客户A已被法院宣布重组,我公司有债权,且我公司已同意《重组计划草案》。但是2011年我公司尚未收到按照重组方案可受偿款项。我公司是在2011年度扣除可受偿金额确认坏账损失,还是在次年实际收到受偿金额后才能确认坏账损失?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已同意A客户的重整计划草案,同时法院也批准该破产重整计划。对重整计划后,确实无法追偿的款项可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比如,你公司应收A客户1000万元,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确定,A客户需偿还你公司800万元,则你公司应收A客户的200万元可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重整计划后,A欠你公司的800万元仍无法偿还的,可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