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提供商铺用于租赁,部分租户于租赁合同结束后未收回押金。在无法联系到租户的情况下,我公司将两年以上无法支付的应付款(租赁押金)转为营业外收入,该项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提供租赁劳务收取的押金,属于“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范围。因此,对已提供租赁劳务而无法退还的押金,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当期收入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