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若某公司以员工个人信用卡支付原料款,信用卡还款日到期时由公司直接汇款归还,供应商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年度业务发生额约2000万元以上。通过员工信用卡付款收到增值税发票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9条第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以上规定,若按照问题中介绍的情形操作,会出现支付款项的单位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不一致的情况。税务机关对这一问题会进行重点检查,核实业务是否真实,核实资金的来源和流向。也存在着依据以上规定不予抵扣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