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6年~2011年企业盈利额或亏损额如下:-20000元、-40000元、30000元、-50000元、10000元和30000元。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如何填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四)说明,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填报本年及本年度以前5年内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及其弥补情况。
第三条有关项目填报说明规定:
1.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第1至5行依次从6行往前倒推5年,第6行为申报年度。
2.第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主表的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表示)。
3.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企业合并、分立允许税前扣除的亏损额,以及按税收规定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在2008年以前按独立纳税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表示)。
4.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金额等于第2+3列合计。
5.第9列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金额等于第5+6+7+8列合计。(第4列为正数的不填)。
6.第10列第1至5行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填报主表第24行金额,用于依次弥补前5年度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7.第6行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第1至5行第10列的合计数(6行10列的合计数≤6行4列的合计数)。
8.第11列第2至6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前5年度的亏损额被本年主表中第24行数据依次弥补后,各年度仍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11列=4列的绝对值-9列-10列(第四列大于零的行次不填报)。
9.第7行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填报第2至6行第11列的合计数。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问题给出条件,具体填列数据如下:
表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