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规定是否适用于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适用,预缴所得税是否也按通知中的方法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4号公告)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政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其填报说明,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规定:
8、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9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9、第10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1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1行=第9行×第10行,且第11行≥0.当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第9行×第10行。
11、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2行≤第11行。
12、第13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13、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14、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5行=11行-12行-13行-14行,且第15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2年1月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