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1年我公司职工教育经费计提50000元,支付20000元,计税工资10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应如何填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24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权责发生制数额);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小于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2.5%,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金额;
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
因此,依据上述填表说明及问题提供的数据填列如下:行次项目账载
税收
调增
调减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12
3
424
职工教育
50000
20000
30000
不填
经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