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如何规定?自营或代理出口有何差别?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第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征收增值税。下列货物为应税消费品的,若小规模纳税人为生产企业,还应征收消费税。
(一)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二)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
(四)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
(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上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征税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但对出口上述六项货物,应缴纳增值税;为应税消费品的,若小规模纳税人为生产企业,还应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