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对于实际利润额需要根据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确定,是否还需要调整除此以外的项目?口径是否和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政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其填报说明,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行次
项目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1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2
营业收入3
营业成本4
利润总额5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6
减:不征税收入7
免税收入8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9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10
税率(25%)11
应纳所得税额12
减:减免所得税额13
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14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15
应补(退)所得税额(11行-12行-13行-14行) —16
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17
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6行“不征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6、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9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9、第10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1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1行=第9行×第10行,且第11行≥0.当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第9行×第10行。
11、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2行≤第11行。
12、第13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13、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公告将实际利润额的计算过程列示到申报表,并规范填报,第4行“利润总额”作为计算季度缴税的主要基础,列示在申报表第4行,季度申报以利润为核心,同时对其进行四项调整,从而计算出第14行“实际利润额”,作为缴税的依据。
按照申报表得出基本申报公式: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前年度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