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最近准备出售一部2009年以后购入的电梯,当时发票税率为17%,因属于房屋配套设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现在出售如何适用的税率?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以上规定,销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依据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属于销售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