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09年核算的研发费用,因在2010年经贸委才下发审批文件,能否在2010年汇算清缴中追溯补扣?如2010年因故也未抵扣,能否在2011年补扣?
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津科政[2009]4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范围:本市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鉴定意见书的项目。
《济南市经济委员会、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山东省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意见》(济经技装字[2009]4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的申报:
(一)企业发生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年度终了后,按税务部门的规定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相应资料,以及省及省以上经贸、科技相关部门的文件、计划或建议书。
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应能证明研究开发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范围,并达到省内相关行业技术和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二)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9]24号)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除按照《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已取得有价值成果说明;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属于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说明。
根据上述规定,因企业报送资料不全,研发费不得在当年享受加计扣除,以后年度也无法递延补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