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手机电池的企业,因手机电池出现质量问题,手机购买人向卖家索赔。而卖家向我公司索赔,协议为双方认可的索赔通知单,双方同意罚款从货款中扣除,并作了如下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收账款
我公司将此项损失,使用同样方法,向卖给我公司材料的供应商索赔,作了相反的分录。
请问这样的质量赔款,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销货方向购货方支付的质量赔偿支出,允许税前扣除。若销货方向购货方收取的质量赔偿款属于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购货方向销货方收取的质量赔偿款,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再问:支付索赔款应取得什么票据才能税前扣除?
再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因产品(服务)质量问题发生的赔款和违约金等支出,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质量赔款协议、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事故鉴定)、相关合同、法院文书以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因质量问题发生的赔款和违约金的若属于应征流转税的价外费用,应取得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否则,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质量赔款协议、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事故鉴定)、相关合同、法院文书以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