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因重组分立,现公司性质为新设立的分公司(公司总部在北京),地址在四川省,满足并办理了西部大开发政策。我公司改制前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但已于12月到期,因公司性质变化,高新认定现仍未续办成功,是否仍可以享受新办企业的“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第三条规定,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9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9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根据以上规定,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符合财税[2001]202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