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自境外进口一批牛皮,用于生产皮鞋,以下两种情形下如何进行增值税、所得税处理?
(1)一般贸易进口牛皮采购价100万元,进口关税税率7%,进口已交关税7万元,已交进口环节增值税18.19万元。该批牛皮经我公司检测不符合我公司质量要求,双方协议货款折让20%,即我公司只需支付80万元给境外供应商。
2)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牛皮采购价100万元。该批牛皮经本公司检测不符合本公司质量要求,双方协议货款折让20%,即本公司只需支付80万元给境外供应商。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规定,近接部分地区咨询,纳税人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方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现明确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10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牛皮,缴纳进口增值税18.19元,不需做进项转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牛皮应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其购买价款为折扣后的金额80万元和相关税费(进口关税)18.19万元作为批牛皮的成本。
2、《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已在海关登记备案的合同如发生变更、转让、中止、延长、撤销等情况,经营单位应于料、件进口前据实向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或撤销登记手续。
因此,进料加工贸易属于保税货物,受海关监管。该单位从事进料加工业务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因质量问题对其进口料件折扣,应按海关相关规定办理合同变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该公司应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进口牛皮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