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车间采购的洗衣机用于清洗车间人员的特种工作服,采购洗衣机的进项税可否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包括所属的学校、医院、宾馆、饭店、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文化娱乐单位等部门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依据上述规定,洗衣机用于清洗车间人员的特种工作服,不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而是归属于生产经营行为。因此,上述洗衣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