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开户行做一个商业保函,须从开户行账户上划走10万元作为抵押金,期限为一年,该保函合同是否须缴印花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1、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是指银行应保函申请人的请求,向保函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保函申请人不履行某非融资交易项下责任或义务时,承担一定人民币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
保函种类包括贸易、工程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及维修保函、一年期以内的付款保函及其他非融资类保函。
人民币保函的有效期限应根据主合同(或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确定。
《印花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印花税只对列明的凭证征税。保函合同不属于列举凭证,不需缴纳印花税。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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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
办理保函业务,应按照规定缴纳取一定比例保证金,用于到期支付保函项下的款项,不得挪用,不得提前支取。企业支付保证金的应通过“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会计分录为:
(1)支付保证金:
借:其他货币资金——保函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2)保函到期: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保函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