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煤矿企业,地处县城以外的国道边,距县城12公里,旁边有一村子叫土沟村。虽然煤矿较多,但没有省政府批准的工矿区文件。县政府为了向我公司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将我公司划入县城范围,由县政府文件规定,据说已报市和省备案,请问县政府是否有权力规定征税范围?
答:县级人民政府对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具有一定的权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同时参照《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 实施细则》和《四川省的通知》(川税发[1993]146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工矿区内征收。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
第十三条规定,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市区)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产的建制镇(镇、区),不含市所属的乡和建制镇所属的村。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设置镇建制的条件,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