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独立法人机构的农信社省联社,其收入是各地区农信社上交的管理费,其费用中列支了支付给同样是独立法人机构的各地区农信社员工的奖励,能否在农信社省联社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各地区农信社员工不属于省联社员工。省联社直接向各地区农信社员工发放奖金不属于省联社发生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