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用以计算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的工资薪金总额, 为企业当年度实际已发放的工资, 是否包括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9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含企业为员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