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聘用了一些在校学生,与其签订三至六个月的实习合同,为其发放实习工资。请问支付给实习生报酬可否作为合理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关于“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界定问题,《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2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或基本养老保险缴单是证明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的凭据,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报酬只有在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否则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凭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
参考上述规定,由于企业与实习人员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因此该部分支出属于劳务支出,应凭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