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销售进口红酒的企业,有几个品种,日常业务需缴纳消费税、关税、增值税,另外还需支付运费、保险费等其他费用,请问:
(1)上述费用是否都要计入存货成本?
(2)如何将上述费用在几种红酒中成本中分摊?目前我公司采用月末加权平均法计得发货成本。
(3)成本如何结转?
(4)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破损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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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
三、应交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采购物资等,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退货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9条规定,本准则第六条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企业(商品流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进口红酒缴纳的增值税,若你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不计入红酒成本,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若你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直接计入红酒成本。
进口红酒缴纳的消费税、关税直接计入红酒的成本。根据税收缴纳书列明的红酒编码计入对应红酒科目。
进口红酒的运费、保险费等进货费用,应计入存货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红酒库存销售情况进行分摊。如果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物资毁损、短缺等,除合理的运输途中的损耗应计入采购成本外,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①从供货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应冲减所购物资的采购成本。
②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运输途中发生的合理损耗的会计分录为:
(1)采购货物: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2)按实际收货数量办理入库,相应调整入库材料的采购单价:
借:原材料
贷:材料采购
(3)按合同等相关规定,确认运输公司等相关过失人的赔偿、保险赔款:
借:其他应收款
贷:原材料
运输途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分录为:
(1)确认损失额,并相应转出损失材料的进项税额: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按合同等相关规定,确认运输公司等相关过失人的赔偿、保险赔款:
借:其他应收款
借或贷: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再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9条规定,“企业(商品流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具体应如何分摊?
再答:《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即采购成本中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这些费用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有关存货的采购成本,可按所购存货的数量或采购价格比例进行分配。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中所述的进货费用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负担对象,可按所购存货的数量或采购价格进行分摊。对于已销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