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专门从事污水处理的企业,2005年取得*9笔收入,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前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否享受自2008年以后剩余期间的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9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条规定,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9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3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根据规定,贵公司污水处理所得如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相关规定,且不属于过渡优惠政策,可按规定享受2008~2010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