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厂为来料加工企业,所有的生产设备皆为外方公司提供。目前我厂预计将转型为三资企业,现将外方公司所提供的不作价设备以中介机构的鉴定报告作为转型后的三资企业固定资产,会计分录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并纳入该三资企业投资总额。未来转型后三资企业该批固定资产所产生的折旧费用可否税前列支?未来该转型后三资企业若涉及股权移转,该资本公积是否将纳入境外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征税?
答:《广东省关于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的操作指引》(粤外经贸加字[2008]7号)规定,来料加工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后,外方投资者对外商投资企业缴付所认缴的注册资本中,如包括以原来用于来料加工企业的实物(设备等)的,应按照国家目前对外商以实物出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你厂将外方投资企业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按评估价转为三资企业固定资产,该不作价设备属于投资企业对三资企业的实物投资。按照《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66号)规定,该不作价设备符合条件的可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监管年限可连续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三资企业取得外方投资企业投入的不作价设备,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三资企业取得外方投资企业投入的不作价设备,只要该设备不属于上述不得计算折旧扣除范围,其按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不作价设备属于外方投资企业的实物投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投资资产的成本。该外方投资者转让转型后三资企业的股权,准予扣除该不作价设备投资资产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