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第七条规定,从事《目录》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9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有关材料后,方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如果我公司没有在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怎么办?是本年度不能享受该税收优惠,还是此后都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9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
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但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必须一致。
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当然也可以分年确认,因此企业当年由于未及时备案不能享受当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但可以享受剩余期限年度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