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内销也有外销,2012年收到上海货代公司开具的日期为2月的海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系美元折成人民币),税率为6%.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上海于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营业税改增值税,此类海运费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关于境外运输费用能否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付款利息等问题增值税处理的批复》(国税函[1999]598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印发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七条的法规,企业出口货物的销项金额是指出口货物离岸价格按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所以,企业从中国口岸到境外目的地之间所收取的运费不包括在销项金额内,其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也不能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试点地区货代公司开具的海运费增值税发票,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不包括从中国口岸到境外目的地之间所收取的运费以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
(上海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