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高尔夫球场收取的会籍费计入预收账款,是否在收取时按娱乐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514号)*9条规定,对俱乐部会员入会时一次性缴清的入会费,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无论该项收入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以取得收入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国税函发[1994]514号文件属于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国税函发[1994]514号文件中关于俱乐部会员入会时一次性缴清的入会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属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情形。高尔夫球场收取的会籍费应在收取的当天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应按娱乐业税目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