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本期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补提以前年度少计提折旧3000万元,同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补充确认以前年度少确认收入500万元,该会计调整事项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调整?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需要追溯确认的2008年至2011年的折旧金额及以前年度少确认的收入,应相应调整所属年度的应税所得额,同时应进行所属年度的补充申报。
补充申报引起的应纳税额的抵缴额或补缴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或第42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