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从事采煤业务,组织人员从事井下作业。我公司使用甲方提供的消耗性材料,如:描杆、木桩等进行采煤、洗煤等工作,提供的完全是人工劳务,原来一直缴纳营业税,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我公司该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提供采煤、洗煤劳务,属于提供矿产资源开采、洗选劳务,自2011年12月1日起应缴纳增值税。
若贵公司为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提供劳务,则属于提供“服务业——代理业”劳务,应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