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库存烟叶,经三到五年的存放,经认定需要降等降级。此类烟叶数量不少,价值减少形成的损失是否需要税务局审批?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不再转出?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参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9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
1、如果库存烟叶尚未销售,会计上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准备金税前不能扣除,也不用进行专门的增值税处理。
2、按公允价值处置降等降级烟叶造成的损失,属于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损失,不需要审批;按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不需要进行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