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其计提的准备金可按相应的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问:
1、假设2010年按相应的比例可扣除的金额为5000万元,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1年由于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质量的提升,可扣除的金额下降为4000万元,请问如何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反而要调增1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2、假设2013年按相应的比例可扣除的金额为5000万元,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4年由于政策期限已到,是否在2014年要调增50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1、贷款损失准备金纳税调整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9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2011年会计处理
借:贷款损失准备
10000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10000000
依据上述规定,2010年按规定税前已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5000万元;2011年当已计提呆账准备的资产价值回升,恢复增加的1000万元(5000-4000),若会计已作转回处理,也就意味着增加利润1000万元,无须做纳税调整处理;若会计未作转回处理,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
2、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参照上述规定,2014年执行政策到期,对以前按税法规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无须做纳税调增处理,但在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贷款损失,应先冲减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