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9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请问:
1、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是否缴纳营业税?如果是,是否按“服务业”税目缴纳?
2、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是否缴纳营业税?如果是,是否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转让无形资产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根据上述规定,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若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应按提供技术服务的“服务业”缴纳营业税;若在销售软件产品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著作权”税目,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