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A以1亿元竞拍了一块土地,支付给国土部门出让款2000万元,国土部门开具相应的票据。而后A公司与另一公司B共同出资成立了房地产开发公司C(A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0%),并同国土部门协调将上述竞拍的土地转移到C公司。C公司支付了土地补偿款的余款8000万元,国土部门开具8000万元的票据给C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给A公司,并取得了国土部门开给A公司2000万元的票据。国土部门给C公司办理了上述土地的土地使用证。现税务部门认为C公司的土地成本为8000万元,理由是2000万元是国土部门开给A公司的票据。请问税务部门的观点是否正确?
另外,税务部门到财政部门调查后发现,A公司竞拍这块土地后,政府部门答应返还3000万元给A公司,但并没有付款给A公司,而是抵冲A公司旗下的另一房地产开发公司D竞拍的另一宗土地款。现税务部门认为C公司取得了土地返还款3000万元,但C公司认为自己并没有取得。税务部门也认同这一事实,但税务部门认为A公司取得的3000万元返还款是与在C公司取得的这块土地有直接关系的,并且A公司是C公司的股东,坚持要C公司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并扣减土地成本。而C公司认为应由实际取得返还的D公司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并扣减土地成本。请问是税务部门的观点正确还是C公司的观点正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C公司取得国土部门开给A公司的2000万元票据,不能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9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上述规定,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属于财政性资金,企业应在取得该资金时确认收入。由于C公司并未取得土地返还款,其未取得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一)项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C公司取得土地的成本为8000万元,不存在扣除土地返还款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