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分支机构,所得税由总部在北京汇算清缴。现在我公司主管国税局对我公司进行所得税检查,查补的所得税和滞纳金等在哪里缴纳?另外,如果总部亏损,是否应有查补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第三十八条规定,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发现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有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纳税款的,贵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对贵公司进行处罚,同时税务机关应将处罚结果通知总部主管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税款和滞纳金应由总部统一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