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期货交易中,对已平仓的期货,盯市持仓盈亏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浮动持仓盈亏是否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涉及的名称,具有如下含义:
平仓盈亏,是指按合约的初始成交价与平仓成交价计算的已实现盈亏。
浮动盈亏,又称持仓盈亏,是指按合约的初始成交价与结算日的结算价计算的潜在盈亏。
第三十条规定,通过平仓或交割了结合约时,期货经纪机构按客户指令平仓或履行交割形成的该合约初始成交价与平仓或交割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客户已实现的平仓盈亏,并按规定与客户进行盈亏结算。
《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51号)第二条账务处理第(三)款对冲平仓规定,期货合约平仓了结时,企业应根据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的结算单据列明的盈亏金额入账,对实现的平仓盈利,借记“期货保证金”科目,贷记“期货损益”科目;实现的平仓亏损作相反的分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期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该期货的历史成本。企业将期货平仓时,该项成本可税前扣除。平仓收益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平仓损失,若为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期货发生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浮动盈亏是指按合约的初始成交价与结算日的结算价计算的潜在盈亏,尚未实际发生,由此可见,浮动盈亏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