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近期正在进行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现发现如下问题:2006年时收到市政府拆迁补偿款,按照当时财政部的红头文件在收到时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文件注明如发生与动拆迁有关的费用支出,应先对冲动拆迁款,余额再计入资本公积作为股东权益),这部分拆迁款是否需要作为应税收入?
答:2006年收到市政拆迁补偿款所得税事项应执行旧法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9条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9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划,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规定,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2006年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应计入2006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在财税[2007]61号文件发文之日前未做税务处理的,可按财税[2007]61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