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上述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如果我公司放弃免税,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及农产品收购发票可正常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