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09年在国内购买一台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进项税,现在要将这台设备出口到国外,所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如果要转出应如何处理?
这台设备假如我公司在2009年是以一般贸易进口方式取得,并且已将海关进口代征的增值税进行抵扣,设备处理时是否和国内购买处理一致?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的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后,应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下列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旧设备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以下简称“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第九条规定,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的,其自获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之日起出口的自用旧设备,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后方可办理退税;如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则不得办理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出口自用旧设备,从国内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出口的其他单证齐全,其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不得办理退税,其进项税额不需做转出。
贵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设备使用后出口,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的方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设备自用后出口,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但对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