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已抵扣并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何做进项税额转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因此,应根据上述公式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将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