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的硫酸铵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当地税务局执行年度一次批准,我公司日常处理中是否可以先确认营业外收入,最后年度报批执行?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第七条规定,申请享受本通知*9条、第三条、第四条*9项至第四项、第五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的硫酸铵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优惠政策,应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增值税减免税的程序性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公开渠道上未查询到德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文件供参考: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济国税发[2008]46号)第五条规定,依法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生产、销售下列减免增值税的产品(项目)适用本办法:……(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本办法第五条第(九)至第(十一)项以及第(十二)项中符合审批条件所列产品(项目)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产品(项目)的资格认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本办法第五条第(八)至(十一)项以及第十二项中符合审批减免税条件所列产品(项目)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规定,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对已经不具备减免税条件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第二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七条规定,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报批类项目按纳税人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类型,分为减免税资格审批和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审批两种。
第九条规定,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审批是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权税务机关按规定对纳税人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规定,税收优惠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享受增值税优惠资格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申请退还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原则上实行按月申报、按月审核、按月办理。纳税人按月申报有困难的,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参照上述规定,你公司的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属于审批类减免税,在取得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批复前,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