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正处于基建期,与新录入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企业先送新录用人员外出培训1年,如果在1年内员工提出辞职,辞职员工需要缴纳企业为其实际已经支付的培训费。如果企业收到员工返还的培训费,是否可以认定是违约金收入?如何入账?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
(一)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该新入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企业的职工。该新入人员在任职期间,企业为其支付的培训费依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员工离职,按劳动合同规定企业收回的培训费不需冲减职工教育经费,属于企业取得的合同违约金收入。收回培训费时,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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